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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泸州医学院学生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作者:ggwsx 14-06-14 20:33:20 点击:

参保范围:我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均应参加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留学生、卫校高职高专学生、中专生及继续教育学院成教专业学生不在此范围。

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大学生参保按《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泸市府发[2011] 11号)规定的学生交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缴费215元,其中政府补助200元,个人缴费15元 。属低保及重度残疾(指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政府每人每年补助215元,个人不缴费。

医疗待遇:

1、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含意外伤害),由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参保学生按比例分担。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转诊医疗机构门诊费支付比例为40%),一个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若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以上,统筹基金再按30%比例支付。参保学生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药店购药的费用不予报销;门诊规定特殊疾病[大病](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帕金森氏病、慢性精神分裂症及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经江阳区医保中心审核后视同住院费用按比例报销。

2、住院报销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执行。在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门槛费)分别为500元、400元、200元,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100元,异地住院:800元。

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及未达等级的医疗机构80%,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90%,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65%。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2000元。

就医方式:

1、门诊就医:参保大学生就医时需出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学生就医应当首先在学院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即学院卫生科就医。确需转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科医师确诊和卫生科负责人审核后明确转诊医疗机构(我院转诊医疗机构原则上为我院三个附属医院),并办理转诊手续,方可在外就医,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急、重症病人可直接到转诊医疗机构就医,但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持医院诊疗凭据到学院卫生科补办转诊手续。

2、住院就医:住院就医学生无需办理转诊手续,但在住院就医前必须到学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具参保证明书和《泸州市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卡》。

   报销有效期:学生在参保当年产生的就医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必须在次年的3月份前进行报销,过期不予受理。新生在入学参保后次年的1月1日起产生的就医费用方可报销。

   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大学生居民医保是国家推出的一项社会福利性保险,政府对学生的参保缴费进行补助。商业保险是由学生自愿选择自主购买。大学生居民医保与商业保险不冲突,学生在居民医保报销后,还可享受商业保险补充报销。 若需在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补充报销的学生在上交报销资料同时上交所有资料的复印件由江阳区医保中心盖章后自行到保险公司进行报销。

参保学生门诊就医费实行每月报销一次。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在忠山校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星期五在城北校区卫生科防疫办公室,若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二个周。门诊费报销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生活委员收集资料后统一进行报销。

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地址:忠山校区水塔楼二楼(学院大礼堂旁)

卫生科防疫办公室地址:城北校区第二办公区卫生科

办公室电话:0830-3160378

泸州医学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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